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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院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 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换个姿势看于欢案

    信息发布者:gyh海纳百川
    2017-03-29 11:41:02    来源:数说司法   转载

    这是一篇迟来的推送。

    最近几天,“刺死辱母者”案刷爆了小编的朋友圈。已经有许多公众号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姿势不一的分析。

    本期推送来带着大家换个姿势看于欢案。

    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约为千分之一

    正当防卫辩护难是中国司法实践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

    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万分之十三)。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也大致如此~

    在极低的正当防卫辩护成功范例中,还包含相当比例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公诉案件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甚至低于0.13%。

    用大白话来解释就是,每1000名主张正当防卫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只有大致1人能够成功。

    所以,如果抛开于欢案的具体细节不谈,法院在造成两死一伤的刑事公诉案件中不认定正当防卫,是司法实践中相当常规的操作。等会~等会~看官们先别丢鸡蛋~咕~~(╯﹏╰)b

    之所以有这么低的辩护成功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设定了极高的构成标准。要成功辩护,摆在防卫人面前的是难以逾越的“三座大山”。

    下面小编就结合实际案例来简要说明~

    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不适时是法院不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原因。

    案例一:在(2013)华刑初字第36号案件中,被告人代某主张自己殴打杨某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杨某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法院庭审调查后发现,被害人杨某只是打开车的后备箱,尚未伸手拿钢管。因此被告人杨某的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二:(2015)黔纳刑初字第27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被李某持刀伤害,后被告人奋力抢得凶器并持刀捅刺李某。法院认定陈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陈某抢得凶器后,其生命健康已经不受威胁,继续对李某的伤害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即防卫要适时。案例一的“先下手为强”和案例二的“事后加害”基本都不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无严重客观危险不构成正当防卫

    除了需要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之外,正当防卫还要求这个不法侵害必须足以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同时危害还继续具有紧迫性

    案例三:在(2003)广汉刑自初字第11号一案中,某甲与某乙因为民间纠纷发生争执,某乙上前抓住某甲的衣领,某甲反击打伤了某乙。法院就认为某乙前抓扯被告人某甲衣领的行为不属于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某乙这种一般性民间纠纷中的过激行为本身也不足以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被告人某甲关于正当防卫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于欢案中法院不认定正当防卫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与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经历的防卫适时和客观严重危害性的双重校验之后,正当防卫还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四:在(2014)台玉刑初字第576号一案中,二名受害人先用砖块砸伤被告人邵某并欲进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持刀胡乱挥砍造成人员受伤。法院虽认定受害人实施了不法侵害,且具有紧迫性,但是却指出被告人乱挥乱砍十几刀的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

    整体而言,我国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采取的是十分严格的标准,尤其在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公诉案件中。

    严格标准固然有避免过度崇尚私力救济和以暴制暴的考量,但过于严格的标准确实也直接导致了正当防卫辩护难。

    司法实践给防卫人设定了极高的注意义务。他/她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敏锐判断施害人何时下手,准确分析下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根据客观环境确认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注意,这个紧迫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防卫人主观认为的。在完成以上一系列判断之后还要在防卫时拿捏得恰到好处。惟其如此,方能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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